我们的服务
Our service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服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较重、严重的企业,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专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
检测项目:
1、生产性毒物:苯系物、正己烷、异丙醇、乙醚、甲醛、乙酸乙酯、苯酚、溶剂汽油、甲醇、丙酮等有机物,铅、汞等重金属,氮氧化物、氨、硫化氢、氟化物等无机类物质,约一百余种主要化学危害因素的检测。
2、粉尘:总尘、吸尘、游离二氧化硅等项目的检测。
3、物理危害因素:高温、噪声、紫外辐射、激光辐射、X光辐射、工频电场、高频超高频电场等项目的检测。
评价分类: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3、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他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较重、严重的企业,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专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
检测项目:
1、生产性毒物:苯系物、正己烷、异丙醇、乙醚、甲醛、乙酸乙酯、苯酚、溶剂汽油、甲醇、丙酮等有机物,铅、汞等重金属,氮氧化物、氨、硫化氢、氟化物等无机类物质,约一百余种主要化学危害因素的检测。
2、粉尘:总尘、吸尘、游离二氧化硅等项目的检测。
3、物理危害因素:高温、噪声、紫外辐射、激光辐射、X光辐射、工频电场、高频超高频电场等项目的检测。
评价分类: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3、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他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情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